当事人信息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2号东方世纪中心1301-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法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学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忠孝,男,回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忠孝返还借款本金66260.19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原告对被告马忠孝抵押的甘PD1321现代进口胜达牌汽车(7座)申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由经销商推荐被告马忠孝向原告公司申请贷款76720元用于购买现代进口胜达2.4L自动四驱至尊版汽车一辆。双方约定贷款金额76720元,按年利率17.65%计算利息,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采用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每期还贷款本息2760.23元。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内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按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的150%计收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1月31日发放了该笔贷款,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6期均已足额还款,但截止2019年8月31日未按时还款,之后拒接原告电话。为保障原告的金融资产安全,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忠孝因病于2021年4月18日亡故(亲属提交了死亡证明等)。其已经死亡,本案被告因此丧失主体资格,原告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广东 审 判 员 齐德忠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