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营区美家园装饰部。
经营者:张晓辉。
被告:董乐乐。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区美家园装饰部诉被告董乐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区美家园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区美家园装饰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