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新城D区。 委托代理人:兰颖,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清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孙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军与被告赵清风、孙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向军委托代理人兰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清风、孙艳玲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3,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 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27日,被告孙艳玲向原告李向军借款100,000元,用于种地,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约定利息为1分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始终没有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息。原告李向军举示借据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被告赵清风、孙艳玲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军与被告孙艳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孙艳玲拖欠原告李向军的借款本息应予给付,原告李向军要求被告孙艳玲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李向军要求被告赵清风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清风、孙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内偿还原告李向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3,650元,本息合计123,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6.5元,由被告赵清风、孙艳玲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洪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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