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7号楼2302A。 法定代表人:LIUSHI。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靖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 虹 书记员 吕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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