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文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文盲,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9月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湘01刑更1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更2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共计减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1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文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维持不变(刑期至2024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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