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力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云阳镇。

被执行人:尚从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力鼎与被执行人尚从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从义未履行(2020)豫1321民初46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尚从义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的冻结(账户为0100014000000206)。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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