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凉湾区政府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红江,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贾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晓丽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2021)黔0602执238号、(2021)黔0602执240号案款39,763.86元予以扣留,并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申请对被申请人贾晓丽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2021)黔0602执238号、(2021)黔0602执240号案款39,763.86元予以扣留,并提供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申请人贾晓丽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2021)黔0602执238号、(2021)黔0602执240号案款39,763.86元。
二、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