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麻城市茂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南正街东浦路*号(滨江御景小区4号楼*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奇。
审理经过
原告朱选平与被告麻城市茂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朱选平以该案未到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选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