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明,1962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 被执行人:孟德,男,1965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明与孟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孟德分五个月给付原告李明欠款1万元,每月给付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孟德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孟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晓东 审判员 孙 迪 审判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