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龟石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兴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潘鸿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廷华、潘鸿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2020)桂11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廷华、潘鸿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代偿款201184.6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卢廷华、潘鸿秀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卢廷华在银行有存款1847.6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查明被执行人卢廷华在幸福苑安置小区有房产,但因为被执行人卢廷华是贫困户,该房产属于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交易。查明被执行人潘鸿秀有福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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