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做出的(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依该判决:赵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应予追缴。上述判决生效后,赵建已主动缴纳16万元款项,剩余11万元款项未能缴纳。由于赵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移送执行事项为罚金11万元。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234号,立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建银行账户存款14000元,并上交国库。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1)苏13执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豪园沭阳故事V143幢03室不动产,并于2021年7月12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1)苏13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的东风牌机动车一辆,并于2021年7月19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23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