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勇(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孙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129432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2层1201-B73(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雪梅,经理。
审理经过
张勇与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852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京011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赔偿金、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9 740.5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的各项赔偿金、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9 740.5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勇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勇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勇发现被执行人孙雪梅、北京福尔特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