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良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刚,所长。 出庭负责人孔德永,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群森,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琼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良琼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世 琴 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人民陪审员周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