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全义,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米君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伟,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陈继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卢子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26号31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3351183Q。
法定代表人:陈继虎,系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郑旺林与被告米君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郑旺林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旺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旺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旺林负担。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410元,予以退回原告郑旺林1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