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国臣,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宋国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宋国全,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宋国忠,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姜国臣与被告宋国利、宋国全、宋国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国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