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1026292T),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青岛中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乐,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威海光华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000MJE64306XG),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光华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威海光华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1元,由山东鸣海防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凤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