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城综合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七星关区东升路依山雅苑A栋。 法定代表人张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凌峰,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赵朝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 被执行人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城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文荣、赵朝阳、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500.00元,并已经转支付给钱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城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23567.00元,并依法征收执行费人民币2933.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城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实际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8486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以(2021)黔0502执恢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林的工资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城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以冻结被执行人王林的工资实际过长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黔0502执恢26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