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臧某。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臧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王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台君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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