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陈丽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张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志卿与被申请人陈丽雅、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卿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青名下位于饶阳县人民西路北侧影院广场西侧的“门脸房”两间,产权证书号为:饶国用(2009)第××号,E1-482(价值5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青名下位于饶阳县人民西路北侧影院广场西侧的“门脸房”两间【产权证书号为:饶国用(2009)第××号,E1-48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