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波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黄仙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波平与被执行人黄仙云、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08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粤0803执35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丽与案外人范燕辉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湖半岛花园××房[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68762号]中属于张丽的份额。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唐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