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0年5月20日对申请人合肥泰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家国、徐永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0)皖0102财保7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皖0102财保730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6行“290万元”补正为“3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