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宝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盛,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欧阳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第三人:云南潇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时代俊园一期A2号地块8幢1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中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宝彬与被告欧阳中华、第三人云南潇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宝彬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宝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宝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宝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