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晓军,男,住黑龙江省。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
被告:李长玲,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成龙,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军诉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玲、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晓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晓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