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利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武,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杨洪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龙利明与被告陈治、杨洪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是,逾期原告仍未缴纳,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龙利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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