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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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武,男,1986年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告:黄某明,男,1985年出生,住广西上思县。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8月24日
开庭日期:2021年9月23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250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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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于2017年跟原告借款59250元,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2021年3月10日,被告黄某明向原告梁某武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9250元,并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
本院意见:原告梁某武与被告黄某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将借款返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返还借款59250元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属主张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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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十一条关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2020年8月20日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3.85%,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以本金59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被告黄某明返还原告梁某武借款本金59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9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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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41元,由被告负担。
审理经过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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