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李海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袁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克祥、袁九成、李海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824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0元,缴纳执行费14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被执行人高克祥银行账户总计存款100.00余元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海连银行账户总计存款不足10.00元,被执行人袁九成总计存款不足300.00元,网络资金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8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克祥、袁九成、李海连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30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张连军 审判员  盖世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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