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周玉华,沈阳市沈河区国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居街14号1-5-1。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世国诉被告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世国委托代理人周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世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计算12,000元,共计1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模型制作合同,合同款10,000元,制作工期30天。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先给被告预付款5,000元,按双方合同要求我原告已履行。被告没有按约定交货,已构成违约,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崔世国就诉讼请求向本院仅提交一份《模型制作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原告崔世国与被告沈阳市盛和兴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模型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项目为①外部尺寸?600cm外部造型足球32瓣,门的形状。②、窗户、内部地板、食物柜、冰箱、设备间。③外部颜色待定……⑤按设计图纸制作,图纸由甲方审核后签字方可使用制作。⑥制作工期30天。合同款额10,000元。在合同第四项:付款结算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原告)支付乙方(被告)预付款50%(5,000元)开始制作。沙盘制作完成后,乙方进行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模型尾款50%(5000元)。
现原告崔世国称,该份合同签订后,即向被告支付该合同预付款5,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安装并交付定做模型,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崔世国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能确定的事实为:双方签订了《模型制作合同》,原告崔世国称,合同签订后即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其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凭证或被告方收到该款项的收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支付该款项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崔世国要求被告方返还预付款的请求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世国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崔世国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