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冬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采用北京云法庭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陈冬洋提供了法律帮助。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冬洋饮酒后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机动车所有人王x)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霍孙路附近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路巡逻支队)新城中队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陈冬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冬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和被告人陈冬洋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冬洋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冬洋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被告人陈冬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冬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冬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冬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陈冬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杰川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范欣欣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