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巫廷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组村民,住吉木乃县。
被告:张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齐阔尔加路三区居民,住吉木乃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营业场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友谊路运输公司综合楼门面房。
负责人:李钇燃,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巫廷川与被告张秋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巫廷川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廷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巫廷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