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成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成程职务侵占罪一案中,我院刑庭第二合议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9)内06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成程应缴纳罚金30000元,退赔优估信息科技公司39439元、退赔受害人张庆东17000元、退赔受害人单杰164300元。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表及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成程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执2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