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信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申请执行人:李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
法定代表人:仇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覃信源、李琳与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桂1323民初259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覃信源、李琳逾期交房违约金11957.16元,此款定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如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付清,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验收合格交房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覃信源、李琳支付了11957.1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6月10日,覃信源、李琳以(2020)桂1323民初259号调解书作为作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097元,本院同日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覃信源、李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覃信源、李琳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规避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323执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