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守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于云超,男,****年**月**日出生,住兰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G××××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G××××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平邑县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点(平邑县永安停车场),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