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6586384X。
法定代表人:陈树民,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夏宝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孙福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夏宝钢、孙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夏宝钢、孙福立的起诉。
诉讼费68元,由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