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东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柴元根。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71.64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禹城市昊裕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