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LL34X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盈科广场****。

法定代表人:武宪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元,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930893271A,住,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span>

负责人:李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春,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1087356XN,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北屯市188团pan>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阿兵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屯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屯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资产明细表、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监办便函〔2018〕385号)通知、(2018)兵10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和新疆法制报(2019年10月11日刊)作为证据。

农行阿兵分行称,债权转让属实,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资产明细表、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真实性无异议,并出具了金投公司取得债权转让的证明。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农行阿兵分行与金屯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兵10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金屯公司偿还农行阿兵分行借款本金 43 929 039.64元及利息553 296.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64 211.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2019年9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与金投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农行阿兵分行与金投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农行阿兵支行对金屯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金投公司。并于2019年10月11日在新疆法制报B7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行阿兵分行将其对金屯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金投公司,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行阿兵分行向本院出具的证明,证实金投公司已经实际取得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追加、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1)兵10执恢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21)兵10执恢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聂 真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濮 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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