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刘全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黑龙江省同江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葛安禄,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礼与被告刘全有、黑龙江省同江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忠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忠礼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