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住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中心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振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安,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利锋,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与被告胡利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6月1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以被告胡利锋已还清所有逾期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