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永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李力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芳(系被告李力伟的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永恒与被告李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永恒、被告李力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永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力伟清还欠原告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当时立下借据,承诺到期还清款项。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清偿,为此,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尽快清还所欠的借款。
原告举证
原告苏永恒举证如下:
1.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款合同、微信及网络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力伟辩称,我方需要与原告核对借款金额后,争取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被告质证
被告李力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被告以需经营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双方同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35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内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约定逾期还款则须按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出借案涉款项给被告方式为现金加网络转账支付。借款逾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3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力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苏永恒归还借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力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