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吕金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布下村委吕家村**,联系方式133××××****。 法定代表人: 钟爱和,所在地分宜县,联系。 钟小明,所在地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委上村村小组**,联系。 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521民初34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爱和、钟小明在银行的存款24343.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钟爱和钟小明相当于24343.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钟爱和、钟小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西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