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蔓,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青钰,女,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市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青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牡丹江市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