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吕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饶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飞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心悦合计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扬帆合计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宇婷合计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赣监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6年6月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9年1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飞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先后奸淫幼女多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查,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先后奸淫幼女多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飞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建辉 审判员 刘哲甫 审判员 周淑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