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东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刚,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童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来景观公司)与被告童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来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灿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嘉来景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8日,原告因长沙嘉华长沙屿B3B4项目需要向总包方缴纳房租费用15000元,由于需要现金交付,原告的成本助理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取现交于被告,用于支付总包房租费,但被告拿到该款后并没有实际支付,而是私自挪用,至今为归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诉如前。

被告辩称

童灿未作答辩。

嘉来景观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嘉华长沙屿B3B4地块总包房屋挪用说明,旨在证明童灿认可私自挪用15000元的事实;2、取现凭证,旨在证明成本助理张某某取现给童灿;3、员工停薪停职通知函及附件,旨在证明童灿于2020年8月27日已停薪停职的事实。童灿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就嘉来景观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童灿系嘉来景观公司职工,2020年6月18日嘉来景观公司通过公司成本助理张某某取现15000元给童灿用于长沙嘉华长沙屿项目的房租费用,童灿收到现金后并未支付房租费用,而是私自挪用。2020年8月27日,童灿在嘉来景观公司的房租挪用说明上签字确认,确认将公司的15000元挪作私用,公司并于同日告知童灿其已被停薪停职,童灿亦在停薪停职通知函上签字确认,之后童灿离职,对其挪用的15000元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在此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为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应承担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本案中,童灿作为嘉来景观公司的员工,其没有合理依据将公司资金15000元挪作私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故童灿取得该15000元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对嘉来景观公司请求返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童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童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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