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周县分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城振兴路东段路北邮政局东侧。
负责人:高宪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淑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友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
负责人:张红,公司法人代表。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周县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经调解,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周县分公司申请撤诉但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周县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