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瞿言呼,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被告:瞿言周,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秋(系瞿言周妻子),女,****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瞿言龙,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瞿言呼与被告瞿言周、瞿言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瞿言呼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瞿言呼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言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原告瞿言呼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卓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