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琦,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19号11层E、F号。 法定代表人:翁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以下简称财经出版社)因与上诉人哈尔滨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仁和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财经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2020)黑0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财经出版社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荣昌仁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荣昌仁和公司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过低,不仅不能遏制侵权,还影响了案涉图书的权威性和考试的严肃性。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主观故意情节,同时考量案涉图书的字数、印刷数量、以及教材适用范围与知名度、荣昌仁和公司的侵权方式、经营范围等因素,提高法定赔偿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一、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在全国各校区大规模销售盗版图书,并且经多次行政查处、法院判决,其长时间、大规模的恶意侵权,为其所培训的学员釆购大量盗版教材,严重影响财经出版社正版图书发行量,造成财经出版社巨大经济损失,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存在主观恶意、情节严重。二、荣昌仁和公司是由仁和会计教育集团总部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翁玲系仁和会计教育集团众多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仁和会计教育集团目前在全国有近400所直营校区,遍布全国26个省,每年培训百万学员。荣昌仁和公司在仁和会计教育集团领导下进行统一管理,在确定侵权事实和侵权数额时应当考虑其与仁和会计教育集团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20137号民事判决,参考了类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对仁和会计教育集团总部及子公司的侵权行为在诉讼中作为确定侵权数额的参考因素。四、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大规模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诸多事实均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应当作为荣昌仁和公司恶意侵权的证据。
被上诉人辩称
荣昌仁和公司辩称,仁和会计教育集团侵权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而且财经出版社所述的侵权事实已被各级法院判决并赔偿。财经出版社提交的荣昌仁和公司侵权证据只有一份,即公证书。公证时,财经出版社采取犯意诱导式的陷阱取证方式,派人假冒学员培训,要求提供培训教材,否则不予报名培训。而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绩效,帮其到市场上购买了培训教材。财经出版社并未在校区发现盗版教材,荣昌仁和公司在办公场所已明示本培训机构不提供教材,由学员自行购买。卖正版教材的利润跟盗版书一样,财经出版社称荣昌仁和公司卖盗版教材,显然不合理。因此,荣昌仁和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适用惩罚性条款。 荣昌仁和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财经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荣昌仁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财经出版社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盗版图书;2.荣昌仁和公司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诉讼费由荣昌仁和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ISBN:978-7-5095-8888-8)一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由财经出版社出版,首次出版时间为2019年3月,定价为86元。 2019年4月15日,财经出版社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享有包括案涉图书在内的14册考试用书的著作权,其授权财经出版社享有包括案涉图书在内的14册考试用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财经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2019年8月23日,财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杨阳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19号11层仁和会计中央大街校区,杨阳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买了封面印有“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CP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财经出版社”的《会计》1本、《审计》1本、《财务成本管理》1本、《经济法》1本、《税法》1本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本及其他图书,共花费140元。杨阳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工作人员说现在没有图书,等取图书时再出具购物凭证。公证员对该校区拍照4张。后公证员以及杨阳于2019年8月31日13时54分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19号11层仁和会计中央大街小区,杨阳领取于2019年8月23日付款购买的上述图书。杨阳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等购买凭证,工作人员出具1张盖有“仁和会计哈尔滨中央小区缴款专用章”的手写收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2019)黑哈国证内经字第3164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财经出版社在本案中仅主张《会计》一书侵权。当庭拆封公证取证购买的图书,贴有加盖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章的密封条,内有包括被诉侵权《会计》一书在内的三本图书,其中《会计》一书封面没有防伪标贴,版权页记载:ISBN:978-7-5095-8888-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财经出版社出版,2019年3月第一版,定价86元等内容。公证所附收据记载:2019年8月30日,上款系注册会计师书费,金额为140元,加盖仁和会计哈尔滨中央校区缴款专用章,经办人处手写“孙珊”。 当庭将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进行比对并对正版图书进行防伪扫描,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的区别是正版图书封面左下角贴有防伪标识,并在图书版权页最后一行载明打击盗版举报热线,而被诉侵权图书没有上述特征。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于2020年1月19日为财经出版社开具5个案件的、金额为4000元的公证费发票。财经出版社主张为本案支付公证费800元。 荣昌仁和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15日,经营范围为会计咨询服务、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面向成年人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23日、2020年7月9日下发《关于部分校区教材被查收的警示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教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售卖盗版教材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成果行为的通知》《关于再次重申严厉打击非法售卖盗版教材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行为的通知》《关于再次重申加强校区教材管理的通知》,对加强公司教材管理、打击非法售卖盗版教材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成果行为加强管理及惩处。 署期2020年11月8日的2020年第6011期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处理通报》主要内容为:员工孙珊系哈尔滨区域中央大街校区咨询岗位,于2019年8月23日私自售卖教材、学习资料,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予以通报。
上诉人述称
一审庭审中,财经出版社述称:其主张涉嫌大规模侵权的主体是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侵权。本案被告是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经出版社主张的侵权赔偿范围是荣昌仁和公司在全国范围的侵权行为。荣昌仁和公司述称:该公司不销售培训所需辅导教材,教材由学员自行购买,公司提供自行编写的讲义。荣昌仁和公司独立开展业务,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荣昌仁和公司的股东,仅享有股东权益,二者所有人、财、物均是分离的,荣昌仁和公司自行聘请人员、自行安排课程及培训。荣昌仁和公司在哈尔滨市××区,分别是中央大街校区、秋林校区及哈西校区。孙珊曾是荣昌仁和公司员工,任职岗位是课程销售,其于2017年5月入职,于2020年7月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荣昌仁和公司是否侵害了案涉《会计》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案涉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ISBN:978-7-5095-8888-8)一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由财经出版社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9年4月15日与财经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授权财经出版社享有案涉图书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财经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故财经出版社对案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其相关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019)黑哈国证内经字第316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照片、票据及封存图书实物能够证明,荣昌仁和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图书。荣昌仁和公司自认孙珊自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荣昌仁和公司课程销售岗位工作,孙珊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系荣昌仁和公司员工,根据公证书记载,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荣昌仁和公司的经营场所,公证所附票据加盖荣昌仁和公司公章,荣昌仁和公司关于被诉销售行为系孙珊个人所为、荣昌仁和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不成立。荣昌仁和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图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经比对,荣昌仁和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会计》一书与正版图书内容相同,不具备正版图书的防伪特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案涉图书正常售价,系盗版图书。荣昌仁和公司销售被诉盗版图书,侵害了财经出版社就案涉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荣昌仁和公司销售盗版《会计》图书,侵害了财经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且没有举证证明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类型、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财经出版社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荣昌仁和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无法确定。荣昌仁和公司举示了其集团有关制止部分下属公司销售盗版图书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上述部分文件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能够证明荣昌仁和公司在明知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被诉盗版图书,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较大。考虑荣昌仁和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地域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销售价格,考虑案涉《会计》图书的性质、影响力、定价、发行对象、时效性,考虑财经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荣昌仁和公司的赔偿数额。财经出版社请求赔偿的数额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过高,对其请求赔偿的数额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中缺乏事实根据和非必要不合理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财经出版社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判决:一、荣昌仁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财经出版社享有的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ISBN:978-7-5095-8888-8)图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二、荣昌仁和公司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财经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荣昌仁和公司负担1000元,由财经出版社负担1300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财经出版社主张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侵权事实应当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荣昌仁和公司虽隶属于该集团,但其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仅对本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一审期间,财经出版社自认其举示的“仁和会计”官方网站网页打印件、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处罚决定书、2019年武汉校区被查获的大量盗版图书照片及查扣单、律师函及快递签收单、外地法院裁判文书、其余主体销售证据保全公证书、致仁和案件承办法院的公开信等证据不是本案荣昌仁和公司的侵权证据,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故财经出版社关于仁和会计教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侵权事实应当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依据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财经出版社还主张本案应当参考类案确定侵权数额。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统一裁判标准,可以参考类案。但不同的侵权案件,其具体侵权事实及情节均有区别,不能以类案裁判结果作为另案的裁判标准。本案中,财经出版社对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荣昌仁和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考虑荣昌仁和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地域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销售价格,考虑案涉《会计》图书的性质、影响力、定价、发行对象和时效性,考虑财经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荣昌仁和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5万元,并无不当。财经出版社关于本案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荣昌仁和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财经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2300元;哈尔滨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哈尔滨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静 审判员 包雪晶 审判员 赵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单萌萌 书记员陈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