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春英,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张鹏丽,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张鹏杰,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张怀香,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张东明,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梁文军,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春英、张鹏飞、张鹏丽、张鹏杰、张怀香与张东明、梁文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民终9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赔偿申请人损失45678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申请执行费585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梁文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文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0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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