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张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盐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小勇与被执行人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胡小勇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于2021年1月7日向张才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才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张才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信息,未发现张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张才已自动履行6000.00元,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和解协议,余款7600.00元,胡小勇同意张才定于2021年10月30日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到期未履行,申请人将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4执29号的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学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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