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胜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被告:周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龙胜前与被告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胜前、被告周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胜前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通偿还原告龙胜前借款本金4.8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周通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通答辩要点:原告龙胜前诉称被告周通向其出具的借条属实,但借款是在赌场因打牌向原告借的,原告当时实际只给了被告7.5万元,预扣了0.5万元作为利息。借款后,被告偿还了原告3.2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4.3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龙胜前与被告周通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8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因生活开资于2020年6月14日向出借人龙胜前借到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2021年1月20日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利息月利率XX。借款由出借人龙胜前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借款后,被告偿还了原告3.2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催收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原告提供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4.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借款系其在赌场打牌时向原告所借,且原告预扣了0.5万元利息,实际仅提供借款7.5万元,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经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胜前借款4.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周通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育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屈文娟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