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冀金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冀金丽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03民初27029号民事判决书,向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03月12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33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