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铁东不见不散音乐会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铁东街郑州路2号。        

经营者:关炳坤。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铁东不见不散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计963.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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